明确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重庆将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日期:2023-06-05 12:24:0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的“第一责任人”

《制度》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履责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制度》要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分类收运制度、公示制度、分类巡查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等,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住宅小区应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开展住宅小区入户指导,引导居民提高厨余垃圾精准投放质量,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鼓励出售可回收物。

《制度》还提出,要形成常态化桶边指导机制,在生活垃圾投放高峰期,安排督导员或垃圾分类指导员在集中投放点开展桶边值守。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常态化监督和执法,依法责令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情况的监管,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引导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职责。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编辑:周芝逸

责编:郑亚岚

审核: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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