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

日期:2022-12-30 11:15:2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实习期超过一年的实习学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调研总结辖区内用人单位培训工作情况,交流推广职业健康培训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要突出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切实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以及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要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和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培训的帮扶力度。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积极争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与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同时废止。

编辑 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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