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西安全新工伤事故(工亡)赔偿(全新全方位)

日期:2023-01-10 11:03:1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西安审计局:2011年05月发布2010年西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87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大约为3156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中遭到工伤事故或是患职业危害去治疗,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实际工伤待遇项目及规范如下所示】: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月

【企业申请办理工伤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款,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而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用人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规范缴纳费用】。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不存在补贴)

1、一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分月付款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不存在新项目)

1、五级伤残:3156元/月×24月=75744元

2、六级伤残:3156元/月×21月=66276元

3、七级伤残:3156元/月×15月=47340元

4、八级伤残:3156元/月×12月=37870元

5、九级伤残:3156元/月×9月=28404元

6、十级伤残:3156元/月×6月=18935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不存在新项目)

1、五级伤残:3156元/月×24月=75744元

2、六级伤残:3156元/月×21月=66276元

3、七级伤残:3156元/月×15月=47340元

4、八级伤残:3156元/月×12月=37870元

5、九级伤残:3156元/月×9月=28404元

6、十级伤残:3156元/月×6月=18935元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体验下列工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等级付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分月付款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具体额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发伤残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小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单位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准,交纳基本上医保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伤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体验下列工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等级付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存与单位的劳务关系,由单位分配合理工作中。无法分配工作的,由单位分月发送给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单位按规定向其交纳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伤残津贴具体额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单位补充差值。

经工伤职工自己明确提出,该员工能够与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际规范由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体验下列工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等级付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工作、聘任合同到期停止,或是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际规范由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陕西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员工经本人明确提出,能够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各自付款24月、21个月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24月、2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单位向员工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残废就业补助金:

(一)自己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停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残废就业补助金以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的要求分别是:七级15月,八级12月,九级9月,十级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要求分别是:七级15月,八级12月,九级9月,十级6月。】

五、因工死亡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37870元/年÷12月×6个月=18935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慰问金:【供养亲属慰问金依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送给由因工死亡员工死前给予关键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家属。标准是:伴侣每个月40%,别的家属每人每月30%,独居老人或是遗孤每人每月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提升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慰问金总和不可高过因工死亡员工生前薪水。供养亲属的实际范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中国统计局发布:2010年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109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

残废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部原因工伤事故致死的,其直系亲属享用此条第一款规定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此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工资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中遭到工伤事故或是患职业危害必须暂停工作接纳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分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12月。工伤职工鉴定工伤等级后,不发原工资待遇,依照此章的相关规定享有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治疗,再次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医疗费用、差旅费、住宿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中遭到工伤事故或是患职业危害去治疗,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医治工伤事故理应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院看病,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先去就近医院抢救。

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服务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要求,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国务院令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员工住院工伤事故的伙食补助,还有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所需要的交通出行、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保基金支付的实际规范由统筹地区政府要求。

工伤职工医治非工伤事故所引发的病症,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照社会医疗保险方法解决。

工伤职工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费用,符合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八、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早已鉴定工伤等级并且经过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必须心理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款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依照日常生活彻底生活无法自理、日常生活绝大多数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生活无法自理3种不同级别付款,其规范分别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或是30%。

1、日常生活彻底生活无法自理:3156元/月×50%=1578元/月

2、日常生活绝大多数生活无法自理:3156元/月×40%=1262.4元/月

3、日常生活一部分生活无法自理:3156元/月×30%=946.8元/月

九、工伤事故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能够安装假肢、矫正器、假眼、活动假牙和配备轮椅车等辅助器具,需要花费依照国家规定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注:终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

(一)缺失享受待遇要求的;

(二)拒绝执行职业病鉴定的;

(三)回绝治疗。

第四十五条员工再度因工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理应享有伤残津贴的,依照新评定的工伤等级享有伤残津贴工资待遇。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遭受工伤事故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尚未完成工伤鉴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中由王-科侓师编辑整理,未授权禁止转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