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归属于刑事案吗?

日期:2023-03-22 11:11: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欠薪归属于刑事案吗?

1、欠薪不一定归属于刑事案。

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假如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隐匿财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或是有实力付款且不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金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未收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企业犯前款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惩罚。

是前2款个人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在移送起诉前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并按规定承担相应承担责任的,能减轻或是减轻处罚。

2、欠薪的举动不涉刑可能会受到处罚

(1)接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

劳动局能够督促其时限发放工资,假如逾期未付款,便可勒令企业按应收金额50%之上100%以内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2)接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

全面地,依据以下情形接纳对应的解决:

①该部门收到投诉后,可以及时责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可能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与行政处分。

②对无端托欠金额大、时间久、情节恶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根据省企业登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软件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对外公布,并计入有关“信用黑名单”。

(3)接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对托欠、未足量付款拖欠工程款及其贷款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依规终止其招标资质、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等,然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规吊销执照。

二、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的量刑标准是啥?

1、企业倘若隐匿财产、故意偿还、虚构债务的,就达到 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以躲避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为主要目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隐匿财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

(1)隐匿财产、故意偿还、虚构债务、虚报倒闭、虚报破产倒闭或者以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走、隐匿的;

(3)藏匿、处置或是伪造账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纪录、考勤表等和劳务报酬有关的原材料的;

(4)以其他方式躲避付款劳务报酬的。

2、经政府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未收取的,也可能会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各个劳动监察已经向用人公司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勒令用人公司时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

(2)各个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已经向用人公司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勒令用人公司时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否提到劳务纠纷司法程序,均组成。

(3)各个人民法院已经向用人公司送到《民事判决书》,勒令用人公司时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裁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员工提出上诉但没起效但用人公司并没有提出上诉的。

单位拖欠工资的举动是违纪行为,但此违纪行为并不一定会涉嫌犯罪。倘若涉嫌犯罪,企业很有可能会被判付款罚款。员工当发现企业并没有向他发放工资以后,能直接向企业明确提出收入的付款要求。企业倘若拒不支付,能够申请仲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