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签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企业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公章)及特定意味着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自己签名),应注明实际委托授权、受委托人的管理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股东递交股东会议决议(由公司股东签定,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由考生本人签名;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公司股东盖公章);有限公司未对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股东会议决议无法由公司股东签订的,应提交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就股份转让事宜发送给公司股东的书面形式通知、30日内公司股东的答复意见,公司股东未回复的,应提交拟出让股东表明。
5、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交割证实(由出售彼此签定,公司股东或发起者为自然人由考生本人签名;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公司股东或发起者盖公章);
6、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普通合伙人身份证件;
7、公司章程(公司法人代表签定);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要求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者应报检批准的,提交申请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是经营许可证影印件;
9、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团本影印件。
注:
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申请办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可用;
法院依规判决划拨股份的,应提交法院的裁定书,不必递交以上第4、5项材料。
因为公司股东或发起者的变动进而企业登记事宜、办理备案事宜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工商变更的相关规定递交对应的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者所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的时候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每一年转让股权不能超过其持有股权总额25%.以上工作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者、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端管理人员自企业股票上市交易的时候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面各类未注明递交影印件的,应提交正本;递交影印件的,应当由企业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第一步:
申请者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管理局对话框提交申请,经审理审核员初审通过,出具《受理通知书》或是《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审理要求的,在现场或是5个工作日后一次性告知申请者理应更正的所有原材料(出示告知单)。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现场做出是不是准许注册登记的确定并提交《登记决定通知书》;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具体内容进行核查的,出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后做出批准或是驳回申请的决策。
第三步:
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的本质具体内容需证实的以外),申请者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对话框换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