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刚入职发生工伤,公司在30日内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日期:2023-05-21 11:57:1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因此,被告认定原告受伤当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属于补缴情况,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不予报销李正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函》;

二、判决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向原告李正慈核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图速览二十大报告

●党的十九大以来大事记

●市人社系统认真组织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疫”路相伴 人社同行

●喜迎二十大|绵阳人社这十年

来源 | 劳动法例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