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用劳动法中二倍工资的两大问题是什么

日期:2023-07-17 12:00:2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有关可用劳动法中二倍工资的两大问题是什么

“二倍工资”的起始时限难题

1.二倍工资的开始计算是否有限制

觉得有限制者认为,起算时间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之日才行,较多十一个月二倍工资。觉得并没有限制者则觉得,起算时间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公司被称作同职工签署无任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同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公司务必不断向员工付款二倍工资,换句话说至签订合同后才行。

这几种异议关注的焦点取决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要求中“理应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专指劳动合同或是特指一切方式的劳动合同书?是不是包含劳动合同书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视作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算二倍工资

假如用人公司从用人之日以来就未向员工签订合同,应当付款二倍工资,对于此事没有意见。关键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彼此早已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当这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停止之后,用人公司再次用人,但是却不一样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此事难题,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分析认为,二倍工资仅限第一次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再次用人归属于对第一次用人的天然持续,没必要付款双倍工资。另一种分析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再次用人的,第一次的劳动关系早已完全终止,持续用人的归属于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明确,应该付款双倍工资。

“二倍工资”计算规范难题

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分析认为,双倍工资理应按照二倍工资测算期内应发出来的全部薪水明确,没有任何清除。另一种分析认为,双倍工资测算规范,以员工正常出勤中的标准工资为标准,不可包含加班费、销售返利这类非稳定的收入,但能包含固定福利性补助,如奖励金、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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