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吉通网络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等电信网合同书

日期:2023-06-13 12:06:0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被告人:吉-通网络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子公司(下称吉-通宜昌市子公司).被告人:吉-通网络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通企业)。

原告知称,2002年7月17日,我公司和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签署《全国漫游企业联名卡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承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给我企业制做提供一种颜值为8块的吉-通IP电话卡10万多张,我司付款合同款40万余元,我司运用此卡开展营销和品牌宣传主题活动,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确保我司运用此卡开展营销和品牌宣传话动合理合法,并协助给予对此卡客户的热线服务。合同签署后,吉-通宜昌市企业按约递交了10万吉-通Ip手机卡,我企业也按约付了40万余元合同款。

我企业将吉-通IP电话卡随我公司的酒类产品相继投入市场6万余张以后,收到很多用户和消费投诉,称此卡无法使用或不能正常应用。我司才发现此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过后我司进行了很多调研,获知吉-通IP电话卡开通大城市非常有限,湖北仅开通武汉市、襄阳、宜昌市三个大城市,且仅限于市区应用,县里、近郊区也没有开启;在开通了的大都市也无法正常启动,应用此卡的通讯工具仅限中国电-相信的手机,中国联-通、移-动、网-通、铁-通都无法使用。此卡的应用范围极其比较有限,无法达到我司营销宣传目的。经查看宜昌市工商局档案资料,才知道吉-通宜昌市公司运营的IF手机卡属实施业务流程,吉-通宜昌市分公司在和我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此卡业务流程开通什么地区,应用什么通讯工具,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引诱我司做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地表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的这类不当作属诈骗行为,现向人民法院总结如下诉请:1、撤消我司与二被告人签署的《协议》;2、对没有投入市场的吉-通IF手机卡38491张给予退还,与此同时二被告人按照约定每一张4块钱退还我司合同款、53964元;3、需要二被告人补偿因诈骗行为帮我企业所造成的信誉度损害1万余元;4、需要二被告人返还已投入市场的61509张吉-通IF手机卡的合同款24万余元。以上要求由吉-通宜昌市子公司负责任,吉-通企业承担责任。

被告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编造谎言,上诉人和我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一起协商一致得到的结果,是两人真实的意思表明,权利与义务清晰,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起诉我企业诈骗没有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和我司商谈合同书时会一个大体的合作协议,2002年4月4日已交给上诉人负责人**文培;上诉人未受一切损害,反过来,从合同规定中获得可观的权益以及相应的利益。原告方诉请郑人买履,模棱两可不表,要求法院驳回申诉原告方诉请。

被告人吉-通企业编造谎言,除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的以上编造谎言原因外,我司也认为,此案合同签署方与执行方都是宜昌市子公司,上诉人和我企业没有在法律上关联,我司不可变成该案被告人,请求法院驳回申诉原告方诉请。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清:l、吉-通宜昌市子公司是吉-通企业的子公司,经吉-通企业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于2000年10月依规在宜昌市工商局工商注册登记并申请营业执照,并且于2001年4月18日先后在《三峡晚报》、《宜昌日报》上公示公告,其业务范围包括IP电话实施业务流程。上述事实有这方面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刊登创立广告书报刊直接证据,给予评定。

2、2002年7月17日,吉-通宜昌市子公司与**酒水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承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为**酒水企业设计、制作出来的IP电话卡正脸图案设计为**酒水企业企业品牌形象或宣传策划广告海报,左上方和右下方为吉-通公司要求logo,反面为此卡的标准操作使用说明书;此卡的高效使用寿命截至2004年1月31日;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确保**酒水企业要用此卡从业营销、销售市场宣传营销等系列活动的合理合法,并协助给予对此卡终端用户的热线服务;吉-通宜昌市子公司向**酒水企业提供10万多张吉-通IP电话卡,每一张颜值8元,总计颜值80万余元,按5折卖价测算合同款,计40万余元。**酒水企业按照《协议》承诺,根据银行汇款付款合同款40万余元,吉-通宜昌市子公司都将10万多张吉-通IP电话交货**酒水企业。上述事实,有签订的《协议》等证据,被告方对于此事均情况属实,给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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