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日期:2023-06-15 12:28:3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方面,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合作范围有限。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次明确高等院校承担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但条例并未明确高等院校等可以承担何种类型的培训,实践中多为法院委托高等院校开展在职培训,如政治轮训班、专题研讨班、能力提升班等,这实际限制了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的范围和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在教育培训方面的合作往往都是临时性安排。近年来,高等院校和人民法院合作越来越多,但双方在法官教育培训领域开展制度性合作却很少,未能就合作内容、合作时间、机制建设等实质内容形成一种制度。

(二)法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建设存在短板

一是高等院校法官教育培训课程规划性不够。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在高等院校继续教育工作中占比极小,高等院校缺乏主动性,没有专门力量对相关课程体系进行规划设计,课程培训体系“拼”出来居多。二是法学专题现场教学点开发不足。以笔者所在高等院校为例,继续教育学院设置的十类七十余个现场教学点中尚无法学专题教学点,这也是许多高等院校的共性现象,凸显了法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建设不足的问题。三是法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体系未形成。各高等院校一般以“按需开课”模式承担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未形成教育目标明确、讲研结合的精品课程体系,不具有长远生命力。四是高等院校未积极参与法官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教材是教育培训的基本依托,从法官教育培训教材编写现状来看,国内目前流行的仅有法官学院主编的系列教材,高等院校继续教育工作者和法学专家学者在法官教育培训教材方面思考尚缺位。

(三)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建设存在不足

一是教学方法运用保守,授课形式配比不合理。在讲课形式上,讲授课比例偏高,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运用不足,无法有效发挥课堂上法官的主体作用,降低了法官参与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达到在职教育的最佳效果。二是课程内容创新性不足。在授课内容上,未能有效回应法院在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数智赋能司法等。三是课程考核评价设置不足。高等院校开设法官培训通常不对考核评价这一环节做设计,参与课程即合格模式实际上放弃了教育质量这一重要指标。

三、完善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的对策建议

在人民法院与院校合作方面,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关于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交流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在法官教育培训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建设一批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制度合作样板,在师资力量、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现场教学点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形成制度化交流。二是在高等院校探索建设一批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实践基地。选取法官学院分院或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和高等院校共建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签署共建合作协议,委托高等院校开展多样化的班次教学,探索合作建设线上继续教育培训系列课程,满足法官日常教育培训的需求。三是打造一系列精品法学继续教育课程。法院和高等院校共同合作开展课程研发,围绕法官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建设目标,打造一系列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的“院校”共研好课程、好教材和好班次。

在高等院校自身工作提升方面,要加强高等院校在法官继续教育领域的投入,做好高等院校相关课程体系建设。一是打造高等院校法官继续教育常设研究机构,成立法官继续教育研究中心等,设置专门力量做好相关课题研究、课程建设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二是建设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库,结合课程需求,选任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师资,确保师资严选严任,治学严谨,授课经验丰富,讲课内容精彩。三是加大科技赋能法官教育培训,开发线上教学相关平台,打造法官在线教育之家,实现优质培训课程随时学、选择学和不停学。

在教育培训课程内容方面,要以创新引领,让法官继续教育课程见质见效。一是改进课程教学模式,加大研讨课、案例课等课程教学比例,开设多样化学员研究论坛,充分调动学员积极性,展示学员思考和研究成果,发挥学员主体作用,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二是加强前沿问题研究教学,在业务教学的基础上,加大开设司法改革、数字法学、司法大数据、涉外法治和司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等主题的研讨课程,培育法官创新意识,为法官在这些重点领域深耕研究做好学术指引。三是加强培训考核环节设计安排,高等院校应针对法官继续教育特点,创新考核形式,强化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考察,严肃培训学风,及时将培训考核结果反馈给委培法院,让培训考核结果成为法院对法官工作考评和晋级的重要参考。

(谢韵,作者系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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