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晖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日期:2017-04-28 07:10: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

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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