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部分地区单位社保缴费费率将适度下降

日期:2017-08-30 07:29:1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广东部分地区单位社保缴费费率将适度下降

在广东省最新出台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实体经济十条”)中提出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多个社保险种均有举措。包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将适度下降,广州市逐步降到6.5%左右。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jpg

有条件的市可试点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实体经济十条”提出,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省人社厅介绍,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方案实施前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待国家明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再逐步统一到全国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合理确定。

关于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方面,省人社厅表示,符合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为:一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积有结余;二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平衡。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

部分地区生育保险费率可降到0.4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体经济十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将适度下降。省人社厅表示,目前省内广州等部分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高,有一定的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空间。因此提出,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广州市逐步降到6.5%左右。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已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据悉,人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已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0.5%以内。

对于工伤保险,“实体经济十条”提出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省人社厅表示,已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原则,将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细化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对执行新政策后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下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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