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预付卡,六个税务问题,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等!

日期:2023-05-21 12:09: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请问四:

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

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请问五:

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请问六:

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发放员工,请问能否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的,具体如何发放福利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情。

在此提醒2个涉税问题:

涉税提醒1:

取得合规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放给员工后凭借发放明细可以计入当期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涉税提醒2:

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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