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范畴要求是啥

日期:2023-04-28 11:09:2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范畴要求是啥

中华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经在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根据,现予施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确立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就是指该员工的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

本规定所指儿女,包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在其中,婚生子、非婚生子包含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指爸爸妈妈,包含亲生父母、赡养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指兄妹,包含同爸妈的兄妹、同父异母或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养兄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所规定的工作人员,借助因工死亡员工死前给予关键收入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慰问金:

(一)充分丧劳的;

(二)工亡员工另一半男达到60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工亡员工爸爸妈妈男达到60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工亡员工儿女不满18周岁;

(五)工亡员工爸爸妈妈都已身亡,其爷爷、外公达到60岁,奶奶、外婆达到55周岁;

(六)工亡员工儿女早已身亡或彻底丧劳,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满18周岁;

(七)工亡员工爸爸妈妈都已身亡或彻底丧劳,其兄妹没满18周岁。

第四条领到慰问金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有慰问金工资待遇:

(一)达到18岁但未彻底丧劳的;

(二)学生就业或参军入伍的;

(三)工亡员工另一半二婚的;

(四)被别人或个人收留的;

(五)死亡。

第五条领到慰问金工作的人员,在获刑收监执行期内,终止享有慰问金工资待遇。出狱仍合乎领到慰问金资质的,按照规定规范享有慰问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享有慰问金待遇资质,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职业病鉴定,由因工死亡员工死前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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