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如何扣除?这样处理才规范

日期:2017-07-23 07:26:1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如何扣除?这样处理才规范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如何扣除?这样处理才规范


核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注意事项

⊙退休职工的费用。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劳动保护费。

⊙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职工的学习费。

⊙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

税收征管要求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单独设置账册。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确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一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需凭合法凭据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费用就可以凭合法凭据列支,属于合理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则不需要发票。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落实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种多样,有发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等支出,在端午、中秋等重要时刻也会组织聚餐、分发礼品,那么这些职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以何种标准在税前扣除?下面,我们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说明。

 

情况一:企业聚餐,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某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三:某企业中秋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放礼品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企业将货物当做福利发放员工,则应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税前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买一赠一除外),也在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如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则不视同销售货物,但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情况四:某企业安排优质客户旅游,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费,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五:某企业在酒店举行会议,发生的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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