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里哪些职工福利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日期:2023-06-07 11:40:0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法定《劳动法》对职工可享受的福利仅仅做了原则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补充保险和福利首要包含:补充保险、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第51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接连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一些单项法律法规,对特定集体职工的福利做出了规定,也属于法定福利的范畴。如《教师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宅的建设、租借、出售实施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宅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时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基层工会能够安排看电影等活动,但安排春游、秋游等活动应该严格控制在所在城市,当日往返;基层工会能够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整体职工发放少数节日慰问品(指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一些生活必需用品等);基层工会能够在职工过生日时,向职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能够发放蛋糕券等;展开各类文体活动应该按照规定开支膳食补助费以及夜餐费等;关于参与工会工作而耽搁吃饭的职工,能够恰当的给予现金的或者食物补助,详细的发放规范也要参照当地工作餐的规范。

(二)单位()福利常见的首要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免费或贱价食堂、上下班班车、额外休假、贱价购满规定额度的物品、调理、特殊集体福利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对职工的家属等设置了一些福利项目。是否设置这些福利项目,以及发放额度都由用人单位依据效益状况、可承受能力和办理需要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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