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制度落地 及时公正解决纠纷

日期:2023-01-04 11:14: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没有体育仲裁机构,体育纠纷就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法官’。比如以往某单项体育协会的运动员受到了该协会的处罚,但运动员不服,也只能通过协会内部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协会相当于又当‘被告’又当‘法官’,裁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委副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表示。

新《体育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外部体育仲裁制度,增设的“体育仲裁”章节,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对于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章节虽然只有10项条文,但涵盖了体育仲裁的独立地位、体育仲裁范围等基础性内容,框架较为完整,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另一个好处是,对于体育行业内部的一些处罚决定,若受罚者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将体育仲裁的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让公正、公平的处罚结果得以落实。”邹耀明说。

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

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障、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宋亨国撰文指出,此次《体育法》修订,对竞技体育的法治化发展进行了总体设计。新《体育法》竞技体育部分总共有14条,其中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推动实施的有11条,内容涵盖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发展、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后备人才培养等核心内容。

运动员权利保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体育法》规定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此次《体育法》修改坚持了‘延续合理,改变不合理’的思路,对竞技体育的内容进行了完善。竞技体育不是完全推向市场,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和监管,要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评价道。

南方日报记者 彭博

策划: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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