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把疫情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日期:2023-10-26 14:53:4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提出,为了更好地落实群防群控原则,建议利用本次修法之机,对疫情信息发布中的公众参与加以认真研究,进一步拓宽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增强信息预警能力。对于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对于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对外公开吸收采纳;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调查处置情况;对于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看法,要主动释疑解惑、澄清事实,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对于编造传播的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造成公众恐慌的谣言,要在及时主动回应的同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王宝山建议,结合国家疾控体系改革,强调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抓好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继续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治体系,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出台,做好制度上的衔接落地;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全民健康体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切实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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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法律

修订草案拟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此,李巍认为,“乙类甲管”是一种科学的、依法的、有序的调整,而且这种调整是需要根据情况的发展予以动态调整的,不是一劳永逸的,建议修订草案不必具体列举“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具体名称,直接改为“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防控疫情,一些基层干部真辛苦,一旦出现疫情就给处分。有些情况,既不是他主观故意,也不是他疏忽大意造成的。有些传染病是防不胜防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对于法律责任问题,要慎重修改,防控一线工作的同志没有过失、没有故意的错误不应该处理。

“从传染病防治工作来看,信息发布至关重要,早一点发布就多一分胜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铁民提出,就信息发布工作而言,“及时”比“准确”更重要、更有价值。从发布的时间看,应该有三个节点:第一个是传染病虽然没有暴发和流行,但是有暴发和流行可能的,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时应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应对准备,因为这是一个最佳的防控窗口期。第二个是传染病刚开始暴发和流行,这个时候情况瞬息万变,因此信息发布工作应强调“及时”,不必苛求“准确”。第三个是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到了一个所谓的平台期,相关工作已经全部开展了,对疾病的认识也趋于明朗,这个时候才能谈到“准确”。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做好防控准备”的内容。

“基于特定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结束以后怎么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光权表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在精神,这些信息应该删除。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果已经实现,信息就应该删除或者销毁,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文:健康报首席记者 叶龙杰

编辑: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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