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第五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监督对象: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涉嫌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社会监督,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
(二)监督并反馈已经注销的培训机构是否仍在利用原师资、生源等继续开展学科培训等行为;
(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四)监督并反馈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
(五)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八)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九)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无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十)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无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十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十四)监督并反馈个人是否存在以“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众筹私教”“课后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展培训等行为。
第七条 社会监督工作流程:
培训上岗——严格履职——定期反馈——年度总结。
第八条 社会监督工作时间:
(一)节假日以及工作日非工作时间段;
(二)每月自主监督不少于1次,并视需要参与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社会监督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掌握并协助宣传校外教育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知识,以及政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师资条件、学校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或者好的做法与经验;
(三)应邀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执法检查及监督活动,并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廉洁自律;
(四)在发现违规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时通过摄影、询问当事人、搜集物质资料等方式积极取证并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尊重客观事实和机构合法权益,不提前臆断;
(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严守工作秘密,不向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之外的人员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实行三年一期,一期一聘。到期可以续聘,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在校外培训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教育局组织的校外培训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校外培训监督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校外培训监督职权的;
(四)利用校外培训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五)以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校外培训监督无关的活动,影响恶劣的;
(六)因工作调离、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
(七)其他需要解聘和追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有效期5年。
梅州市校外教育培训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
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等行为。
三、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四、监督并反馈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
五、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八、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九、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十一、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十二、监督并反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上限、超期限、超课时收费,不使用银行监管专户收费,寻求体外循环,逃避监管等情况。
南方+记者 张柳青
通讯员 冯伟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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