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2022年劳动法修正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中资企业需注意及时自查合规

日期:2023-01-10 11:18:1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已婚男性雇员每次分娩将有权享受连续7天的带薪陪产假,最多分娩5次(不论配偶人数)。

该权利的前提是男性雇员在陪产假开始前至少受雇于同一雇主12个月,并且在得知其预计分娩后至少30天或婴儿出生后的最早期限内,通知其雇主其配偶怀孕。

5、病假和住院假

根据该法令规定,如果需要住院,雇员有权享有60天的带薪病假;如果不需要住院,则有权享有14至22天的带薪病假(取决于服务年限)。

如果需要住院,带薪病假限制为60天,前提是雇员有权在一个日历年内享受带薪病假(即住院和非住院)的总天数累计不超过60天。

6、雇用外籍雇员

雇主在雇用外国雇员之前必须获得总干事的事先批准。未经批准而雇用外国雇员是违法行为,一经定罪,雇主将被处以不超过 1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前,该法案仅要求雇主在受雇后14天内向总干事提供外国雇员的详细信息。

7、弹性工作安排

新法规定了弹性工作安排。雇主必须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其批准或拒绝申请,拒绝申请的雇主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但是,没有规定雇员对雇主的拒绝或其他决定的理由提出质疑。

8、歧视

总干事可调查雇员与其雇主之间就就业歧视事宜产生的任何争议并作出决定,也可根据该决定作出命令。雇主如不遵守总干事的命令,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如果继续违法,在定罪后,雇主将被处以每天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

然而,如果总干事发现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与就业歧视有关,修正案并没有提出总干事可以提供的任何具体补救措施。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仅适用于建立雇佣关系后的歧视,并未解决以歧视为由拒绝就业或不就业的问题。

9、与性骚扰投诉有关的罪行

雇主因未能调查性骚扰投诉等而有责任支付的罚款从10,000令吉增加至 50,000令吉。

修正案还要求雇主始终在工作地点显眼地展示提高对性骚扰意识的通知。

10、应付雇员款项的法院命令

如果雇主被判犯有根据该法向雇员支付工资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的罪行,在他被定罪之前,法院可以命令雇主支付与雇员有关的任何款项。

如果不遵守此类命令,法院将有权根据雇员的申请签发逮捕令,以扣押和变卖财产的方式,或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罚款的方式,征收雇主的财产以支付此类款项。

11、强迫劳动

将雇主威胁、欺骗或强迫雇员从事任何活动、服务或工作,并阻止该雇员离开从事这种活动、服务或工作的地点或区域的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从而将强迫劳动或抵债劳动定为违法行为,一经定罪,雇主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12、关于雇员的推定

新劳工法规定,在根据该法针对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如果没有与该法附表一所列任何类别的雇员相关的书面服务合同,则推定某人为雇员:

其工作方式受他人控制或指示; 他的工作时间受他人控制或指示; 他人为其提供工具、材料或设备以执行工作; 如果他的工作构成他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他的工作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向他支付报酬以换取他定期完成的工作,并且此类报酬构成他收入的大部分。

13、附表一的修正案

在此修正案之前,法案附表一将法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以下类别的雇员:

收入2,000令吉及以下的雇员; 无论工资如何,从事体力劳动、监督体力劳动、操作机械驱动车辆、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船只上以某些身份担任家政服务人员的雇员。

修正案修正了附表一,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任何已签订服务合同的任何人。然而,该法第60(3)、60A(3)、60C(2A)、60D(3)和60D(4)和60(J)条(“排除条款”)不适用于工资超过每月4,000令吉的雇员,除非这些雇员属于受保障雇员的范围。排除条款涉及在休息日工作、加班费、轮班津贴的法定权利、公共假期工作以及法定终止和解雇福利。

14、律师小结

马来西亚新的劳工法的修改对用人单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该法覆盖范围的扩大,该法现在应全面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其工资或职业。这将包括诸如年假、病假、合法扣款、工资期、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制度等规定。将门槛从2,000令吉提高到4,000令吉,也将导致更多的雇员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加班费和休息日及公共假期的工作报酬。

因此,雇主应审查他们目前在雇佣合同、员工手册和政策中的雇佣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合规。雇主还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对性骚扰的认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准备必要的申请表、指南和灵活工作安排的政策,以确保全面遵守新的劳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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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律师:兰鲸跨境创始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擅长出海投资、国际争议解决以及涉外刑事领域。 曾获法制日报社 “一带一路 合规之路”十佳律师、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争议解决领域的领导性人物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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