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隐性控制”体系下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吗?

日期:2023-10-16 15:41:3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甲物流公司通过在作业时间、投递范围、投递质效设置控制节点,自物流件领取到投递全过程中拥有控制权,正是此种权利保障其主营业务利益顺利实现。在甲物流公司“隐性控制”体系下,周某虽然在揽投“碎片”时间的规划上具有自由性,但在整体时间安排上受限于甲物流公司,对其具有人身从属性。其二,周某全然地依靠甲物流公司代理的揽投业务生活,对其具有高度经济依赖性,其自备工具、自行确定揽收件价格并不排斥经济依附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周某、甲物流公司双方自2019年7月2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评析——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3个构成要件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一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另一方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2)满足从属性要件;

(3)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一、当事人一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另一方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1.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自然人一定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次,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一定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的组织,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在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但即便认定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综上,除自然人外,其他用工主体都可能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2.关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对年龄方面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一些是特殊行业的需要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满足从属性要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属性要件包含了以下两点内容: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劳动管理”一词比较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不只是受双方协议的约束;

(2)用人单位除了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以外,还干涉劳动者的其他方面,比如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培训等,而劳务关系、挂靠关系中就不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双方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亦即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稳定的内部成员。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性,具体包括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

“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

“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稳定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三种隶属性,则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指双方都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包含从属性要件的内容,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但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仅存在建立挂靠关系的合意,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不存在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提供劳动,被挂靠单位支付挂靠人劳动报酬,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进行劳动管理的合意。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般难以证明,只能通过实际履行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的,即便不认可用人单位作出的管理决定,但没有提出用人单位没有对其享有管理权的,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合意。

本案中,在“隐性控制”体系下,要求劳动者自备工具和自担运输工具维修成本是轻资产经营快递企业的常见经营策略,事实上,周某不可能因为自备工具、自担运输工具维修成本而脱离甲物流公司代理范围甚至自我经营。因此,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

吴丛江个人网站:wucongj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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