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员工与老板两关都不落好,不应该修订吗?

日期:2023-09-13 15:32:1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比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这是必须的,这是对员工的保护条款,不执行要处罚,老板也别叫喊连天;条款一旦定下来,也是双刃剑,是对双方的约束,老板违反八小工作制要处罚,同样,懒工只干一小时,或出工不出效也一样要处罚,这就是中性原则。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法》劳资双方都不买账。

打工族的愤怒是大多数企业、甚至国企,都没有很好地去执行《劳动法》,996成了理所当然,现在就业不足,还真成了福报。过度加班,而且薪酬很低。如果出现拖欠工资,虽然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是,企业真要垮了,官司胜诉了,钱也不一定能回来。

所有这些,都是执行中的问题。

既然有《劳动法》放在那,企业就必须执行,很多网友一听说要修订《劳动法》,就以为是要剥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没有这个问题,修订的前提当然是不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至于企业,很多人创业时对《劳动法》一无所知,什么都调研了,就是没好好看看《劳动法》,企业办起来了,才发现《劳动法》是一个非常沉重的压力,没有充分了解,最好别办企业。而且,《劳动法》中有很多漏洞,防不胜防,企业苦不堪言。

比如,有的员工要求不签劳务合同,在国外这是双方正常的约定,不存在单方的惩罚条款;中国不行,你认为是双方同意的,那就错了,对企业来说这很可能成了个别人碰瓷的一种套路,员工干满一定时间,可以要求企业双倍赔付。这就是《劳动法》中存在的非中性原则。

董明珠也提出过一个问题,企业培养员工十几年,如果企业提前解约,肯定要赔付,但是,如果是员工提前解约,被别的企业挖走了,企业要自认倒霉,很难去追索;是不是少了一些细则?比如,由对方用人单位给予赔付?如果是非中性原则,企业也就失去了培养员工的冲动,从劳资双方的关系来说,并不是好结果。

当然,董小姐的意思不是去惹员工,是用人单位要考虑有一定的赔付。合理不合理是一回事,目前并不是针对员工。

为什么中国人不行?

很多人会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外国人能遵守《劳动法》,而很多国内的企业做不到?

这有一个前提,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中国企业主的人品不行。

这其实也是《劳动法》设计中的一个问题,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诞生出来的雏鸟,很不成熟,而且,它本质上是国家政策释放出来的让老百姓自已养活自己的一种方式,1亿个体工商户,4700万企业,的确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什么情况都有;一刀切下去,企业的缺陷也就暴露出来了,不利于执行。相比较而言,一般纳税人企业比较严,大数据下,不太可能像过去那样无视《劳动法》,逃避五金一险,但是,整体来说,企业还是充满了逃避《劳动法》的冲动。

如果讲正确政治,所有这些问题都不用谈了;如果尊重经济,那说到底,一刀切的做法在中国是不是合适,这本身就是个问题。

说到底是企业与财政的关系

更深一步说,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局也执法不力。

这当然不能鼓励,但是,经济的问题,不管你以什么法的形式出现,最终都是分配问题。中国的营商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可比性,因此,才出现了中国企业在执行《劳动法》时的混乱。很多企业干脆走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特别在辞退赔付这一块,员工的利益不能损害,但是,既然企业已经交了五金一险,在保障员工利益的前提下,赔付是不是财政也可以有所分担?或者交给保险。

从现实的情况看,《劳动法》对企业的压力是太大了,应该增加中性条款和细则,以确保执行,避免一刀切,给中小微企业适当减轻压力。

关于《劳动法》修订,已经叫了十几年了,给民营大印象是,该管的事没人管,不太需要管的事政令层出不穷,条条框框越来越多。《劳动法》这事,还是没人管。

员工一方叫苦,企业一方也叫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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