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日期:2023-05-24 12:16:2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而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江苏地区是明确没有的,但是否享有法定年休假,江苏地区并没有非常明确且直接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对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已进行了明确列举,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在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之中。另外,《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此,包括江苏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司法实务均认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也依法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但浙江地区存在不同规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11条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律师论点

综合上述,目前江苏地区,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只要其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限制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但提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注意,因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对灵活和自由,劳动者在其中也有很大的自主权,故劳动者在确保工作完成的同时,也要合理安排时间向用人单位提出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需要注意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及时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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