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被“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五个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均违规,这是为啥?

日期:2022-12-29 11:08:1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应急安全生产宣传项目”包组1和包组2的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表均规定:“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5分;B级得3分,M级得1分,C、D级得0分。”

三、“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广州市安全应急宣传教育中心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商务响应评分表中“企业信誉情况”的评审条件为:“报价供应商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有得5分,无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成立应满七年以上,上述行为变相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经营年限短或新成立的企业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 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从上述广州财政局的处罚公告可以看出,该代理机构文件编制违规的主要问题是存在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评审条件,对经营年限短或新成立的企业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

将“守重”“纳税信用”等证书列入评审因素进行加分是采购代理机构比较容易犯的错误之一,而他们的理由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和公示,具有权威性,且与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相关,列入评审因素加分,既是对供应商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也是对“守重”等荣誉企业的鼓励。

实际上,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等是不适合作为评审因素的。因为想要获得这些证书,对于一些小企业或新成立不久的企业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虽然采购文件中没有直接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方面进行限制,但是要求的这些证书申报的条件却间接地对小企业或新企业进行了限制。

以“守合同重信用”为例,“守重”公示活动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守重”公示活动。

此外,2017年11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被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政策依据。没有政策依据的证书,用来作为依法采购项目的加分项,本身就是一个违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对此,凡是涉及到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条件等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等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一旦代理机构将这些证书列为评审因素,即便当时没有出现质疑投诉等问题,在后续的“双随机,一公开”等市场监督检查活动中被发现,一样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在当下,借助相应的证书来筛选供应商仍是主流做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设计加分项时,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把真正能够体现企业能力、服务质量的要素抓住,才是关键。此外,每项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是相匹配的,加分项应加多少、占总分值的比重该有多大,更需要综合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项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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