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司做错这件事,员工已参加失业保险,还要赔偿失业金待遇

日期:2023-04-13 11:31:2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法院一审认为,在小杨依公司通知停工待岗,此期间公司应支付小杨工资,对小杨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但认为公司已为小杨缴纳了失业保险,小杨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小杨称公司向社保局申报离职原因错误,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小杨主张公司支付失业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杨不服判决,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就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该案。再审认为,因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材料中,错误地将小杨离职原因由“辞退”填写为“辞职”,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变更登记,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该损失应由过错方即某石化公司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杨请求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金是员工在失业了之后,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得到的赔偿金。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最后一家用人单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④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划重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原因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②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④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然而,一些公司认为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应的条件太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如果公司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则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社保包括失业保险,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也有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失业保险金如何缴纳?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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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此外,浙江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可以稳定员工的生活,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以避免员工离职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用工问题,可以咨询法保网在线法务,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获得专业用工管理建议,及时规避风险。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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