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绕不开婚恋或生育问题 女性就业歧视如何破解

日期:2023-04-11 11:28: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注意到,近年来我国在女性就业方面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果,但仍有大量女性在就业市场上会遇到各种阻碍,甚至会受到各类不公平待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女性婚后往往需要承担大量的家庭事务、照顾子女等。这使得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竞争力下降,难以谋求到好的职位,职场之路相较于男性走得更为艰难。

“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对于女性就业歧视行为,一旦出现就应该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惩治,为女性构建一个更包容的就业氛围,更友好的职场环境。”方燕说。

疏堵结合破解职场隐性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招录行为,消除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生育歧视,但为女性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燕说。

方燕提出,为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员工,国家或地方可以对积极响应“三孩”政策主动聘用女性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优惠政策,比如税费减免、评优评先等。这些奖优措施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冲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增加,从而抑制用人单位招聘育龄女性员工意愿下降的趋势。

早在2012年,《西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就曾提到,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按规定对女性就业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方燕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用工特点,对聘用育龄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创办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可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董事长屠红燕建议,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在产期女性职工休假期间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岗位空缺填补支出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扣除。同时,设立“生育基金”,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于雇佣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以及基金补贴等优惠。

破解职场隐性性别歧视,在“疏”的同时也要加强“堵”的力度。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建议,抓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情形、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建议及时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指导各地加强对招聘、录取、晋职、晋级、培训、辞退等环节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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