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要怎么做?会计处理公司员工福利方法

日期:2020-05-01 07:28: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要怎么做?会计处理公司员工福利方法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职工福利费如何财税政策?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采取与工资一并造表发放福利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可按五个原则进行确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注意: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基数。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对福利费范围界定有所不同:


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但需要注意:


(1)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差异。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财务规定明确将“职工集体宿舍”作为集体福利部门;而税法规定则不包括。税法虽未提及“职工集体宿舍”但可作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规定明确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应从重组企业净资产中预提;而税法规定的福利费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重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从重组清算所得中“据实”扣除。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的差异。


财务规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而税法规定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并且不区分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福利费也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额度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请关注当地具体执行政策,可参考当地公务员的相关差旅补贴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折旧等


(2)对于不同的职工类型,分配计入不同的科目:


借:生产成本—人工成本


管理费用—人工成本


销售费用—人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按新准则的要求,有关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均要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便完整归集人员成本。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